海安县墩头镇吉庆小学章程
(本章程于2014年11月26日经学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加速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进程,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正常秩序,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海安县墩头镇吉庆小学;学校地址:海安县墩头镇吉庆村13组;邮政编码:226693。
第三条 学校创建于1951年,全日制公办完全小学,学制六年,海安县教育局主管,面向县镇规划的施教区招生。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四条 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以“建有文化的校园,塑有理想的教师,育有特长的学生,办有特色的学校”为办学目标。学生培养目标: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活,学会创新。教师研修目标: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敬业奉献的学者型教师队伍。教学追求目标:有效教学,轻负高效。
第六条 学校愿景: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好基础;让每位教师与成就有约。
校风:团结 奋进 务实 创新; 校训:教人求真 学做真人
教风:爱生 敬业 乐教 善导; 学风:勤学敏思 多读 善问。
第七条 学校网址 学校标识、学校校歌(见附件)。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县教育局任免。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九条 校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团结和依靠全校教职工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任务,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制订和实施学校工作计划,领导和组织全校教育、教学和后勤工作,不断进行教育、教学和管理改革,逐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认真发挥示范作用。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对于学校重大决策,应先与教管办取得统一认识,并听取工会和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实现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四)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业务进修和生活福利条件,努力发挥教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组织全校教职工对学生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努力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发展学生个性持长,为培养创造性人才打好基础。
(六)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搞好校园校舍建设,逐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设施设备现代化。
(七)组织力量做好安全保卫、综治法制等工作。
(八)为人师表、清正廉洁,认真接受群众监督、上级考核和审计。
第十条 学校按干部职数相关规定设副校长岗位,协助校长工作,副校长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任免。
第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室、教导处、总务处、少先队大队部、安保处等职能部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全校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召开一次校务委员会会议。学校校务委员会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落实学校内部管理各项措施,协调社会各方关系,为学校的发展和校长的日常工作提供有力的帮助,保障学校决策的实效性和科学性。
校务委员会会议由校长主持,由学校领导组成员和工会、少先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三条 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绩效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次教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十四条 学校党小组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完成上级党组织和政府交给学校的各项任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搞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参与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保证和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三)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的领导,发挥他们的组织作用。
(四)建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凋、检查、督促各部门做好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五)指导学校监督委员会做好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以及校务公开、民主理财等工作。
第十五条 依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教职工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做好教职工的福利工作。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全体教职工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共青团、少先队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受学校党小组和上级团组织领导,协助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搞好自身建设,团结教育青年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在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和学校党支部的共同领导下建立学校监督委员会,根据《海安县教育系统建立基层单位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学校监督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学校党小组和行政开展对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对教师的廉洁从教教育;抓好党员干部思想道德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组织对学校干部、教职员工廉洁自律、“三重一大”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监督,协助学校行政抓好内控机制建设,对学校遵守财经纪律、物品采购使用和集体资产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审核学校财务收支情况;对学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对校管干部任免、考核、奖惩等人事工作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政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研究学校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制订工作计划、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与沟通反馈。协助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做好宣传教育、审计监督等各项工作任务,经授权做好信访举报的日常处理和初查核实工作,协助上级查处本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四)协调党群干群关系,化解矛盾,切实维护教职员工的民主权益;负责实行双向考评机制,组织服务对象以及学校教职员工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服务态度等进行测评。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由德育处、教导处具体负责。
第十九条 学校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职工全员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保证学校德育工作与时俱进,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第二十条 认真抓好教学常规工作,制定备课、上课、听课、评课、批改作业制度及评价制度。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打造高效课堂,积极组织教师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执行教师研修制度。
第二十一条 依据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精神,采用统一审定的教材,开足开齐规定课程和课时。学校根据学生发展需求及学校的实际不断开发和完善校本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所有教职工根据自身岗位特点,全员参与学生的德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认真组织开展活动课程,开发校本课程,倡导研究性学习,让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规范要求上好体育课,每天坚持做课间操、眼保健操,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进行体育活动。学校定期召开运动会。
第二十五条 本校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生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二十六条 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学生家庭、社区、共建单位等校外教育网络联系,开展社区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
第五章 后勤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由总务处负责的财务、后勤、安全等方面的服务保障体系。学校应遵循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高效工作。
第二十八条 遵守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实行收费公示,规范票据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三十条 合理地使用经费,搞好经费的预、决算,坚持统筹计划,厉行节约,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加强校舍、校产等财物管理,防止公物的损失和丢失。每年对学校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三十二条积极创造条件,更新教学设备,搞好学校整体规划,加快学校发展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及其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海安县关于食堂管理的十二项制度,办好食堂,为师生提供营养卫生的午餐。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必须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遵守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必须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六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应当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落实人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 教师必须参加每学年初的教学和班务工作岗位双向选聘,聘任后积极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完成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对落聘、不服从安排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的教师,学校将按有关制度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自觉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海安县教师师德师风“十禁止”》等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以身立教,廉洁从教。
第三十九条 学校大力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校内外举办的各种业务研修、函授进修等学习培训活动,专任教师,力争本科学历,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和教育教学资源的建设任务。
第四十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依法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研课改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或者有突出贡献的,学校将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嘉奖。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将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教师要关心社会文明风尚的建设,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参与各项志愿服务活动和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组织,受理申诉事项。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法定的施教区招生,凡按规定被本校招入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享有《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爱心助学”和“扶困助学”等活动提供资助。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享有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权利。
(二)有权参与学校或者班级管理,有权评议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权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和文体活动,有权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道德发展、习惯养成和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小学学业后获得小学毕业证书。
(五)对教师的不公平奖惩,有权提出意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
(二)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荣誉,关心集体(班级),为学校争光。
(三)养成良好的行为品质和学习习惯,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团结同学,诚实守信,自尊自强,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校内外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六)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能够辨别是非、美丑、善恶,敢于揭发不良行为。
(七)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理、自救、自护和生存能力。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品行和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重奖;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对于超出相关法规和制度允许范围所造成的责任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条 学生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学校成立学生申诉组织,受理申诉事项。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靠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报海安县教育局批准。
本章程修改,应由校长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按程序审定、核准,并重新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配套的规章制度,本章程及配套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本章程自教职工大会通过、海安县教育局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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