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行政部门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专门的学校安全管理内设机构,配备专人,统筹指导、协调、管理所属学校安全工作。
2.制定所属教育系统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和考核目标,适时对学校安全工作作出安排、提出要求。
3.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教育教学管理,督促所属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帮助学校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
4.建立所属系统安全工作责任制,与所属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实行有效的安全工作目标管理。
5.检查指导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所属学校排查并整改隐患、落实安全工作制度,并对无力解决的整改项目及时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6.考核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学校本年度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并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建立安全工作奖惩机制。
7.接受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8.其他应当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二、学校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安全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要求,建立与学校安全管理需要相适应的工作机构和机制,配备人员,安排经费,确保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长期进行。
2.全面掌握本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目标,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
4.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5.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师生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演练;
6.配合、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妥善处理师生意外伤害事故。
7.建立与本校安全管理相适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责任和经费;
8.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置预案;
9.制定本校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落实年度安全工作;
10.负责与本校各职能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有关人员,并考核其执行情况;
11.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本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如实上报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
12.定期排查校园危房,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1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14.加强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
15.做好学生集体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
16.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抓好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17.学校安全事故紧急处置;
18.其他应当由学校负责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校长的职责
学校校长是本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1.主持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和重大制度措施,布置落实上级提出的安全工作任务和要求。
2.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和人员,解决安全工作经费和必需工作条件。
3.与班子成员和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其工作职责和要求,保证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4.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的总体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5.学校发生事故时,要立即到达现场,认真组织抢救和善后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四、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负责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对安全工作的要求,考虑贯彻实施方案,指导相关部门认真落实。
2.掌握职责范围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制定措施,加强检查、监控及整改工作。协调解决分管范围内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采取多种形式,及时研究安全工作的问题,总结推广基层经验,调动广大教职工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到场组织抢救工作。
4.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到场组织抢救工作。
五、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学校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要求,研究学校安全工作方案,制定重要制度和措施,布置学校安全工作。
2.协调、指导、督促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部门结合业务落实好安全工作职责,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3.组织安全工作检查。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有关情况,提出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方案,提出对安全责任追究的建议。
4.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的信息,研究提高学校安全工作水平的方案,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建议。
六.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部门正职领导的职责
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成员部门正职领导是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工作部署,结实实际把安全工作融入到业务工作,同时研究、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
2.健全具体的管理制度,把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头,使每一位同志都明确自己的职责,而且知道应该怎样做。组织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检查监督。
3.随时掌握职责范围的安全工作动态,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4.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实施对教职工的奖惩工作。
七、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的职责
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1.认真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切实履行自己的安全工作职责。
2.加强未成人思想道德建设,把学生的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注意掌握学生动态,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方式处置或者报告。
3.积极学习,努力提高安全意识,掌握相应知识技能,主动把有关安全的内容融入平时的教学管理工作中。
八、学生的自律要求
1.学生放假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或教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2.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违反规定在校园内骑自行车、摩托车,出现事故的,学校不负责任。
3.学校严禁学生打架斗殴、玩火、玩电线、玩烟花爆竹、玩刀具等有危险性的器物,因此而发生伤害事故的,一般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寝室内不准使用电器,不准使用蜡烛、油灯照明,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以免发生火灾。
4.学生应按学校指定的地方食宿。不喝生水,不吃不干净的水果及过期、霉变食物。在校外食宿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5.严禁学生私自到河边、河沟、水库等地洗澡;不准到有危险的地方玩耍,不准攀越阳台栏杆及教室、寝室窗台,造成意外事故的,学校不负责任。
6.住校学生在行课及自习期间必须关锁好寝室门窗,晚自习后未经教师允许,不得外出。住校学生必须管好自己的钱物,如有贵重物品需交老师代为保管的要及时交给老师。保管钥匙的学生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关锁好教室门窗,防止学生个人学习用品及班集体的财物被盗,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教师。
7.未经学校允许,学生不准将校外其他人员带入学校玩耍、住宿及从事其他一切活动,发现有人擅自进入学校从事不正当活动,要立即报告学校。
九、学生家长的职责
1.学生的父母是依法确定的监护人,除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职责的情形外,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和学生是教育管理与受教育被管理的关系。监护人应依法履行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2.学生由于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3.监护人应如实向学校告知学生的特异体质(如特定疾病、先天性疾病或过敏史等),学生的身体、行为、情绪等方面有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应遵守《未成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对学生实施家庭暴力。
4.学生在校外上网浏览不健康影像,进游戏厅参与不健康活动等,由监护人负责。
十、各办公室的职责
各办公室人员在下班时,要关闭电源,熄灭火种,做好防火工作;办公室在无人时,要锁好门、窗,做好防盗工作;办公室全体成员要和睦相处,不得吵架,更不得打架斗殴;在办公室不得私拉电线和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以免造成触电事故;对办公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学校,进行整治。
十一、班主任的职责
班主任是本班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主要指责是:教育学生遵守学校安全规定,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并作好记录;严禁学生在上学、放学的路上骑摩托车、电动车等;严禁学生追车、爬车、搭乘“三无”车辆,不准在公路上追逐打跳;严禁学生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各种电器;严禁学生进行危险活动,如互相推搡、打架斗殴、持械打跳、翻爬围墙、窗户、阳台、上下楼梯打跳、玩耍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物品等;严禁学生下河、下池塘洗澡;严禁学生进入建修施工场地;学生若有特异体质,必须书面向学校报告;班上若有学生私自离校出走,发生安全事故或发现安全隐患,学生突发疾病,知情者必须向班主任汇报,班主任必须向学校书面报告并填好登记簿。
十二、校内服务场所从业人员的职责
1.教师和学生食堂、学生公寓、小卖部等服务场所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随时自查安全隐患,守好自己的门、看好自己的物,管好自己的人。做到安全用电、安全摆放物品,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做到人走截断电源。
2.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搞好食品安全,不准出售变质变味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
3.学生伙食锅炉使用要严格按规定和要求操作,防止事故发生,学生在打开水时,要组织排队,严防烧伤、烫伤的事故发生。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一、门卫管理制度
1.门卫管理制度是对进出学校的人员和物质进行有效监控和严格管理的制度。
2.学校对开门时间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合理安排,严禁学生在大门口聚集,特别对提前到校学生要安排到教室或其他房间,确保学生的安全。
3.做好进出人员证件查验。非学校教职员工进入学校,应主动向学校保卫人员出示表明身份的相关证件;学校保卫人员应认真查验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的相关证件,严禁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学校;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外来人员,学校保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上课期间,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出校门时,必须持有班主任老师签字同意的请假条,学校保卫人员查验后方可放行并将请假条存档备查;学校对居住在校内的外单位人员和家属发放通行证,门卫凭通行证放行;注意掌握校内及周边治安动态,对发现打架、斗殴、破坏安全、扰乱教学秩序的人和事,主动前往阻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或拨打“110”,确保校园稳定。
4.做好会客管理。学校教师在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原则上不会客,确因工作需要会客的,需由教师本人到门卫室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学生家长到学校找教师交流或了解学生情况时,需由教师本人到门卫室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学生家长要进学校找自己的孩子或其它学生,只能在课间由班主任老师陪同并登记后进入。
5.做好车辆准入管理。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应关闭好校门,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学校;上级视察工作或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车辆,需经学校领导同意后,在保卫人员的引导下停放到指定地点,禁止鸣笛,限速行驶,确保师生安全;进入校园内的自行车,实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停放在指定的车棚、场地;车辆进棚必须自行加锁,整齐停放,车筐内不要存放任何个人用品;发现自行车被盗,失主应及时报告校保卫处(总务处)协同查处;机动车进入校园一律不准鸣号,并减速慢行,载重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小路、草地;机动车进校园应服从门卫人员的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6.做好物品出入查验。学校保卫人员对进出学校的外来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登记,对可疑物品要进行查验,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害物品进入校园。学校因教学需要购买的化学实验药品,必须由实验保管员带入并登记;学校保卫人员对带出学校的大宗物品要请示学校领导同意并查验登记后方可放行;学校保卫人员要加强对带入或带出学校的可疑物品的盘查,确保学校和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值班巡逻制度
1.值班巡逻制度是对校园内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情况的有效监控,起到及时联络各方面人员并在第一时间作出快速反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实行昼夜 24 小时值班巡逻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纪律,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自离岗或私自让他人替岗,严禁进行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任何活动。定时对自己负责的范围进行巡逻,细致检查每—个角落。
3.值班巡逻人员要按时到岗,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做到不漏岗,不脱岗,保证值班巡逻工作正常、连续运转。未处理完的当班事务,要给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同时,要认真做好值班巡逻记录。
4.做好全天候校内巡逻工作,特别加强对学校重点部位的巡逻查看。放学时间巡逻,要注意查巡各楼层、各处室、各教室的门窗、用电设备的关闭情况,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工作,确保师生人身安全,保证公私财物不受损失。白天巡逻主要是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清理校园、校道的摆卖摊点及其他无关人员,严防社会闲散人员进校滋扰。夜晚巡逻主要是保护好各栋教学楼、办公楼及各场馆的公共设施、财产和物资的安全,保护好师生员工宿舍区、生活区的安全。在巡逻中,要清理在校园内闲杂人员,密切注意盘查、询问各种可疑人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学校。
5.值班巡逻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要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会妥善处理本岗位的险肇事故,会报警。
6.值班巡逻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危险时刻挺身而出,勇于同违法、违规、违纪人员做斗争,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或处理,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7.学校安排教师值班时要有行政领导带班,值班人员必须在岗值班。值班人员和带班行政领导必须保证全天候通讯畅通。
8.值班人员应做好当天值班情况记录,协助学校处理突发事件。
三、校内安全检查防范制度
1.安全检查防范制度是加强对校园内所有部位、设施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防范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安全检查要实行定点、定员、定岗制度,确保日常安全检查无空白、无死角;学校所有教职员工每周要对所负责的安全责任点(区域)进行认真检查,并填写在统一制定的《学校安全工作记录本》上,及时报分管领导。
3.学校安全检查要坚持有章可循、违章必纠、有患必改,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和整改记录;各责任点(区域)责任人必须每日开展安全检查,突出把教室、图书室、阅览室、会议室、食堂、消防设备、燃气设施、供电设施、运动设施、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以及人群集中场所作为检查重点,做到无盲点、无漏洞、无空白、无死角;检查情况要认真填写在《学校安全工作检查记录本》上,发现安全隐患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分管领导或校长,并果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学校每月组织一次全校性的安全大检查,形成安全检查记录,确保不留下任何安全隐患。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门、窗、楼板、楼梯、屋面、屋顶、疏散口、厕所、围墙、大门、门垛等部位进行定期检查和实时监控,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构成危房的应当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及时维修重建。
四、安全事项报告制度
1.安全事项报告制度是学校教职员工向学校或学校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安全工作中相关事项的安全管理制度。
2.各类安全信息及事故报告实行条块分送制。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监管范围内的学校直接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主报县区安全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教育局;市属学校直接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市教育行政部门主报市安全主管部门。
3.学校组织外出和大型集体活动,要事先向上一级管理部门备案,说明负责人、事由、路线、交通工具、承运(接待)单位、餐饮安排和各项安全保障措施(预案),并提交合同、保险文本。
4.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或其它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除紧急处置施救报警外,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并在二小时以内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安全事故应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人员伤亡情况、采取的急救措施、事故现场的保护措施等。必要时根据事态发展实行滚动报告。
5.学校教职员工对所负责的安全责任区域内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领导报告或直接向校长报告。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安全隐患应包括隐患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标等;
6.学校对安全隐患的整改结果要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及时进行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提出防护措施。
7.学校值班人员要向学校带班领导报告每天的值班情况,对值班过程中的偶发事件或异常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并妥善处理。
8.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必须在学期放假前,书面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学校本学期安全工作情况。
9.学校各类安全工作情况,按月进行专项统计记录,并据此形成专项年报。
10.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上报情况和上报时间必须记录在册。对漏报、瞒报、大事小报并使事态不断扩大产生后果的,要对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给予相应通报和纪律处分。
五、校园周边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l.校园周边环境安全管理制度是学校教职员工根据学校要求或学校根据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校园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周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按指定停放点或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学生进出。
3.学校的开口处距道路人行道的边线30米以内的视作沿街开口,根据不同情况设置相应的交通设施;
4.当学校的开口处距相邻道路平面交叉口或路段中设置的横道线间距小的,应当完善该道路平面交叉路口或该路段横道线的行人过街交通设施,在人行横道线处必须设置人行信号灯和车行信号灯。而此开口处不再增设横道线等其他交通设施;
5.当学校的开口处距相邻道路平面交叉口或路段中设置的横道,应当在开口处设置人行横道线、(大、中学校的开口处设置注意行人标志)和人行横道预告标示,在人行横道线的两端设置人行横道标志;
6.当学校的开口处距相邻道路平面交叉口或路段中设置的横道线间距除了设置人行横道线、人行横道预告标示、注意行人标志或注意儿童标志外,还应当在人行横道线的两端设置人行信号灯和在道路上设置车行信号灯。
7.上、放学时段,交通复杂路段的中小学校主要出入口有教师和交警或交通协管员护导,疏导人流,师生、家长进出秩序良好;有条件学校周边设置上、放学时段临时停车泊位,并有交警或交通协管员指挥家长接送车辆即停即走,学校安排人员配合疏导工作,学校门口没有拥堵状况。
8.将校园周边地区与公安、社区衔接,纳入治安管理范畴,开展治安巡逻。
9.学校周边500米内不得新建公共停车场,不得新建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场所。
10.严禁将学校场地租用停放社会车辆,或租用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活动。
11.校园周边50米内无乱设摊点,乱堆杂物等影响市容环境现象。学校门口200米内不设立经营性网吧、歌舞厅、游戏机房。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周边设立的经营商店,要求合法、规范经营,并保持整洁卫生。学校周边音像书报商店、摊点不出租非法出版物。
12.经常组织力量对学校周边地区和建筑物等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13.要与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强化周边出租房屋、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管理,保护学生安全。
六、功能室安全管理制度
1.功能室安全管理制度是对学校微机室、语音室、图书室、阅览室、实验室、美术室、室内艺体场所等功能室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制度。
2.各功能室负责人应对师生开展有关功能室使用的安全教育,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建立功能室使用登记制度,对功能室内的一切设施设备进行详细入库、检查、使用情况记录。
3.学校教师、学生必须在管理员或专业教师的指导下使用功能室内的设施设备,未经许可或指导,严禁擅自动用。
4.加强教室安全管理制度。教室的门窗必须保持完好,班主任负责日常检查,同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教室门的钥匙应指定专人保管,值日生负责每天随时关锁好门、窗。学生课桌内除放书籍课本、学习用品外,不准存放其他任何贵重物品。教室内不准私自触碰或维修电源,不准私拉乱接电源、乱设插座、乱充电。不准学生在无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登高擦洗户外窗玻璃,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5.加强微机室安全管理。微机室是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落实相关人员安全保卫责任。严格控制进出人员,不准将陌生人带入微机房操作微机。严禁登录黄色网站或下载非法宣传品,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私带软盘上机;门窗要定期检查,严禁将火种带入微机房,不准在机房内吸烟。发现微机使用电源损坏,要及时报修,以防造成更大的损失。不准在教学、办公用微机上玩游戏、聊天、登录黄色网站和下载非法宣传品。
6.加强图书馆安全管理。要对图书、资料严格编目和登记,借出收回簿册要齐全,要不定期检查防盗、防湿、防霉、防鼠害、防虫害、防火等设施。对图书、资料分等级存放,特别贵重书刊的借阅实行校长特批制度,贵重书刊要有专人、专橱收藏,保管人应定期核查。严禁将火种带入图书、资料室,内部消防器材应摆放明显位置,便于救急使用,平时注意检查,保持性能良好。节日、寒暑假期间应切断内部电源,实行封闭式管理。
7.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及实验用品的安全,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与考核。实验前要进行全面安全检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实验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实验结束后要进行安全检查。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应做好防护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排放。下班前,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所有药品、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水、电、气路,并确保开关关闭。实验室内应配备合适的消防设备,按要求定期检查。实验室应定期接受学校、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和安监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危险物品的采购、存放、保管实行专人负责制,应建立严格的保管、检查、检测、领取、使用、库存、销毁登记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学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为原则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全体师生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3.学校要加强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能自觉履行维护消防安全职责,做到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4.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设施完好。
5.指定专人负责校内消防安全,建立校内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重点开展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多发季节、开学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各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6.锅炉的使用必须经质量监督部门检测,未经检测不得擅自使用;锅炉工应持证上岗,有明确的操作规范,不准随便请他人代班操作;锅炉实行定期检测和定时检修制度,检验不合格的锅炉禁止使用;锅炉工要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任何情况下不准擅自离岗,要时刻注意气压情况、进水情况,严防发生爆炸事故,要认真填写好交接班记录。
八、校医室安全管理制度
1.校医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对每位师生的身体健康负责,杜绝发生错诊、误诊事故。
2.药品必须在卫生局指定的医药公司购买,不得直接跟厂方和药商购买,对购买的药品要逐个进行药品检查,不准购买或误购伪劣药品及不合格药品,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每学期初进行药品清理,对过期药品、变质药品进行登记,并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经有关部门验证后销毁。
4.发药时要告知学生怎样安全使用药品,并在药袋上写明每日服用次数、服药时间、药量、分几次服完等告知语。告诫病人不许超常服药,警惕用药过量引起的药物中毒。
5.校医要对全校师生进行卫生、防疫健康知识教育,做好常见传染疾病的预防工作,防止发生全校性传染病事故,影响师生的工作和学习。
6.校医要督促学校有关部门搞好环境卫生、食堂卫生,严防集体中毒事故的发生。
九、卫生防疫安全管理制度
1.卫生防疫制度是学校加强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卫生防疫知识教育,严把食品卫生关,预防师生食物中毒事件,加强疫情控制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市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所有学校的食堂、小卖部的从业人员必须“两证”齐全,发现患传染病的人员应立即换岗,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3.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应学生的膳食应注重营养搭配,保持新鲜,严禁向学生供应有毒、有害、腐烂、变质、过期食品;新鲜的瓜果蔬菜要认真清洗,严防食物中毒或农药中毒。
4.学校食堂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
5.严把食品采购、运输、验收入库三个环节,坚持食品原料索证制原则。建立学校食堂、餐厅、小卖部卫生责任制度、采购管理制度,食品储藏管理制度、试尝制度和菜品留样制度。
6.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7.学校应把卫生防疫知识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计划,切实开展对师生的卫生防疫知识教育。
8.食堂承包人员要协助学校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毒、用电用气安全工作,不准私拉乱接电源,严禁将煤气罐倒置、外加热使用,电器、制冷设备应由专人管理。
9.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按要求检测、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1.5米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
十、饮水安全管理制度
1.饮水安全管理制度是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保障学生的饮水安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条例》的要求制订的制度。
2.学校保暖桶或锅炉贮水卫生监督管理要做到定期清洗保暖桶或锅炉,并有定期清洗记录;清洗人员和锅炉工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持证上岗;清洗时,宜采用流动蒸汽等物理消毒方式。供水房应加锁,每日清扫,保持清洁,每周消毒一次。
3.学校使用桶装饮用水的,生产桶装饮用水的企业必须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使用的饮水机必须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水质应符合桶装饮用水标识的标准;对饮水机有定期清洗消毒的制度并予以落实;有定期清洗消毒饮水机的记录;饮水机消毒宜请专业机构进行,若学校自行清洗消毒的,从事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
4.学校使用沙滤水的,要做到使用的石英砂等水处理材料必须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使用的输配水管材、管件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年);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有定期更换水处理材料的制度并予以落实;有定期更换的记录;长期停用,恢复使用前有管道清洗消毒记录。
5.学校应保证学生足量饮用水,并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校饮水安全,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对学校使用的制水、供水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要制订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要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
十一、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学校卫生及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
2.对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接种除外)必须经市卫生局、教育局批准,并由市卫生防疫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3.为杜绝意外发生,学生疾病防治用药统一由市卫生防疫部门提供,各校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径药物。
4.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防治工作,应遵循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5.未经市教育局、卫生局、卫生防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
十二、安全工作档案制度
1.学校安全工作要建立安全档案,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学校制定的安全管理计划、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和组织领导机构等材料要装订归档;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学校安全工作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讲话、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意见等必须编码并归档备查。
3.学校自查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安全设施器材定期检查记录、维修保养记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图片文字等材料必须及时归档。
4.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材料应同步收集相关事故进展情况和处理奖惩的情况材料,并归档备查。
5.学校和各部门及相关人员签订的安全责任书要归档管理。
6.门卫及学校安全员的值班、巡查记录要装订好后归档管理。
7.安全工作档案实行借还登记制度,按档案管理条例进行管理,注意防盗、防火、防蛀、防潮。
8.管理人员随时注意收集整理安全管理材料并及时归档。若发生遗漏和失误要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9.管理人员有权向安全事故处理小组提供有关方面的材料依据和被认可的证明材料。
十三、水、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的用电、用水、用气设施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2.配电室、水房、天然气设备要有专用操控室,做到专设专用,建筑应坚固,门窗完整严密,操作工具齐全,安全可靠。
3.配电室、天然气操控室除学校专业工作人员允许进入外,其他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室内应经常打扫、清理,做到干净整洁。水房要保证饮用水源干净,及时检查下水道,防止下水道的堵塞及脏水外溢。
4.学校电工必须掌握配电室以及其它配电箱、配电柜、供电线路的操作检修程序,持证上岗,按规定检查检修配电室及其它供电线路,严禁违规操作。
5.配电室、天然气操控室主要设备应建立完善的技术资料和台帐。严格遵守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消防器材,定期检测维护,严禁私拉乱挂电源、管道。发生紧急情况,不能及时排除故障的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设置警示标志,确保安全。
6.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7.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电路有足够的剩余容量,并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严禁超负荷用电。经常检查用电线路、开关等,以防设施老化引起火灾。
8.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用气、用水的教职工,全体师生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罚款、赔偿、行政处罚的处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校舍安全管理制度
1、校舍安全管理的范围包括:学校教学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其中包括道路、桥梁、围墙、锅炉房、配电房、仓库、车棚等各项建筑设施。
2.学校要成立由分管校长任组长的学校校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保卫部门为校舍安全监督检查部门,总务处为校舍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对校舍安全的管理检查工作。
3.校舍安全管理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严格化,要做到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在正常情况下,学校应每月对校舍进行一次全面性的安全检查,每次安全检查均应做好书面文字记录,作为校舍档案保存备查。对发现结构损坏、蛀虫、腐烂或其它重大险情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研究落实维修措施;对经技术鉴定为危房的一律封房停用,并及早采取断然措施,消除祸患。凡发现校舍重大险情的均应及时上报市教育局安全办公室。
4.总务后勤部门应对校舍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工作,以确保安全使用。除特殊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外,一般的校舍维修应安排在暑假或寒假进行。校舍维修应按实际情况分为小修、中修或大修。维修计划应经学校领导批准,当地城建部门参与技术指导。重大维修项目必须履行质监部门或有权部门参与的验收手续。特大维修应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实行工程监理。
5.学校要健全校舍档案,建立校舍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舍建筑图纸资料、给供水、电、气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资料的管理。
6.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从设计立项到竣工验收,都要严格依法管理,做到“五个必须”:必须依照学校自身的特点进行规范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进行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质量规定进行施工监督,必须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安全管理,必须按照有关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竣工验收。
7.学校要重点加强对危房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发现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周围设置明显标志,明确禁区,严防师生误入,确保安全。
8.学校要加强对围墙、花台、窗台、墙体附属物及其它绿化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与管理。
9.学校要加强对停车棚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师生停车安全管理制度。
10.凡对校舍安全管理工作敷衍了事,玩忽职守,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五、体育教学、综合实践活动安全制度
1.上体育课前任课教师必须向学生讲清锻炼要领和安全事项等,并在教案中作书面记录。
2.学生在上体育课期间应全面服从教师指挥,若有特殊事项必须报告教师。
3.课外活动时间(除放学和上学的时间)学生原则上不得离开校园,应在学校指定的区域内活动,不做危险或可能会产生危险后果的游戏和运动等,不在高、陡、险及走廊处玩耍、游戏等。
4.教学过程中的集体活动或分组活动要做到规范有序,不能有争先恐后的现象发生,学生活动要在教师的视线内。
5.教学内容不能超出教学大纲的规定和要求,保证准备运动环节,运动强度、难度要合理安排。
6.学校体育器械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新器械和设备投入使用前,教师要先对其进行性能测试,完全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检修。
7.要认真检查一切体育设施的运行情况,如有安全隐患,要坚决停止使用,并立即向学校报告。
8.对高危险器具必须由体育教师签名领借,并由体育教师全程监督学生的使用和训练。
9.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以文字形式通知学生监护人,并在具体活动时予以劝阻。
10.禁止在公路街道等有危险隐患的场所出操、上体育课和进行其他活动。
11.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报告校长,马上送往医院,并及时与班主任、家长联系。
十六、课间活动安全制度
1.学校要加强课间安全教育,教育学生文明休息,不在教室、走廊、楼道、操场各处追逐打闹,不做危险游戏,不攀爬栏杆、篮球架、铁门等设施,不跳乒乓球台及校园各处台阶。
2.班主任、任课教师在课间随时观察该班学生活动情况,发现学生有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教育。
3.分管领导、值周领导、值班教师课间巡视全校学生活动情况,发现学生有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作好记录,将有关情况通知班主任。
4.各学校要在学生下课、放学、升降国旗、做课间操、重大节日庆典、综合实践活动等集体活动时,根据学生活动的区域、规模等因素在教室门口、楼道、楼梯口、礼堂门口、校门口及沿途等场所按照一定比例安排安全巡视员。不得过于强调集合速度,严防拥挤、踩踏等事故的发生。
十七、防汛制度
1.防汛制度是确保防汛期汛情、险情、灾情及时、准确、畅通传递,做好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管理制度。
2.汛期起止时间是每年的5月下旬至9月下旬。学校每年5月20日起到9月30日止,坚持防汛昼夜值班制度。
3.防汛值班必须由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担任。
4.防汛检查是预防和消除隐患的重要工作,防汛工作应坚持做到汛前整改,汛期重点监控,救灾及时。
十八、集会和大型活动制度
1.集会和大型活动制度是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举行全校性集会以及组织师生参加校内外大型活动时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举行全校性的集会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由班主任负责管理学生,做到有序和有组织集会,上下楼时不拥挤,每个楼层要有教师负责疏散管理,进出会场要有序,严防踩踏事故的发生。严禁一味强调集会速度,避免学生在集会过程中发生挤压和冲撞。
3.学校举行的各种校内常规性教育教学活动所需要的大型活动(如运动会)实行备案制度,活动报告连同安全预案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校以班级、年级或全校为单位组织的各种师生校外大型集体活动(如春游、军训、参观、野炊等)实行申报制度,活动请示连同安全预案提前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4.经批准举行的各种校外活动需乘坐的交通工具应具有法定营运资质,必须同法定营运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和安全责任书。
5.大型集会活动要事先对行车路线、交通工具、场地、设施、设备、消防、疏散通道等进行详细勘察,认真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人身安全。
6.校外大型集体活动在外就餐需同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
7.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商业性活动。组织集体外出游玩、野炊等活动,不要搞有危险性的攀登、爬山等活动,在野炊中要注意饮食卫生、用火安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或火灾事故。凡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学校领导及安全小组成员必须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监控。
8.组织学生体育活动前教师要认真检查体育设备,对已损坏、不符合要求的设备,严禁学生使用,并及时报修并出示警示标志;开展活动前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活动要领,做好示范、指导以及防护工作,运动前做好各项准备活动;教师不得指导学生开展有危险性的活动,教导学生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技能;凡出现受伤情况,任课教师要及时送往校医务室或医院,并及时向校长汇报。
9.学校组织学生开展运动会要周密安排,成立组委会,要设立专门安全小组负责对运动会的安全管理,统一指挥,维护比赛场地秩序;比赛期间对比赛场地、设施、设备要认真检查,排除事故隐患,对投掷场地,跳高、跳远场地,短跑、接力赛场地要重点设防,专人负责,加大人力投入,预防意外事故发生。要准备常用药品及医用物资,安排抢救人员和必要的交通工具,以应对突发事件。
10.学校要加强对学生集队集会的安全管理,要有目的、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教育,集队集会要按年级、班级,按方位有顺序进出场地并形成惯例;严禁快速集合,防止混乱和拥挤;楼道、过道要指定安全责任人,坚持到岗值班履行职责,确保集队集会过程中师生安全。
11.学校举行师生大型活动和外出活动要制定安全预案并事先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预案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包括安全责任人、执行时的各环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照明灯光电路的检查与维修、参加人员的进场与退场组织、交通工具安全及行进路线、应急措施等,必要时要和当地派出所、消防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支持,防患未然。
十九、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交通安全责任制度、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上下学交通安全引导制度、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
2.学校要建立开学初和节假日前交通安全集中教育制度,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在公路或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上开展集中活动和体育锻炼。
3.学校要加强交通安全教育,要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当中,通过交警部门的交通安全培训、参观、讲座、主题班会、团队活动、模拟交通岗等方式,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提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意识。
4.学校要结合实际,对涉及本校师生交通出行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掌握学生的基本乘车情况和校园周边交通警示标志、人行横线、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等情况,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整改工作。
二十、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1.校长是所在学校师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接送车辆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师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学生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
2.制订学生乘车、定车、定座安排表,并落实到各处室、班主任老师、值班值勤老师、跟车护送老师、学生接送车司机在学校接送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岗位职责,做到职责公示、分工到人。并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校长与有关教职工、班主任老师、跟车护送老师、接送车司机等相关人员签订接送车辆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组织管理责任协议书。
3.学校每月召开一次学生接送车辆安全例会,认真研究做好学生接送车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对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4.学校要合理编排好老师跟车护送值班表,根据接送车辆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辆学生接送车的乘载人数、所经线路,跟车护送老师负责全程护送,完成接送任务后亲笔签字方可交接。
5.督促学生接送车车主和驾驶员按规定时限参加机动车及驾驶员检查审验,并依法交纳规定费用,凡证照不全或有效期满后不及时补办的,应取消其承运学生的资格;学校一旦发现有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微型面包车等不合法或不具备接送学生资质的车辆运载学生,要劝诫学生拒乘并立即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和交警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6.严把驾驶员资质关,凡有酗酒、嗜赌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担任学生接送车驾驶员。学校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接送车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车、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7.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运行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接送车车况、接送车行驶、学生乘车、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帐资料,保证学生、驾驶员、跟车教师、接送车等每天都有详实的乘驾记录。
8.学校每学期要对师生乘车管理进行考核考评,凡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和给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带来消极影响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行政处罚,造成交通伤亡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二十一、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1.学生宿舍是学生集体居住的场所,全体同学必须自觉做好集体安全工作,发现不安全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积极主动采取防范措施,杜绝一切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2.男、女生不准串访宿舍,任何学生不准将外人留住本宿舍内。学生除父母外,一律不准在宿舍内接待外来客人。
3.上课时间学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不准私自留在宿舍内。
4.学生宿舍实行楼层、房间安全值日生制,值日生要认真负起安全检查责任,按时关锁门窗,保管好钥匙,不得乱借乱丢。
5.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电蚊香等电器,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源。
6.宿舍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任何人不准乱动、无故损坏。
二十二、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l.整改制度是学校教职员工根据学校要求或学校根据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安全管理制度。
2.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报告。学校要认真落实安全工作日检查、周抽查、月排查报告、季研究通报制度。检查范围包括校内建筑物、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及执行和校外周边环境。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经师生或社会人士举报存在的安全隐患,学校必须立即进入安全工作台帐,学校自身能解决的,要立即落实人员经费予以解决;学校自身无力解决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入安全工作台帐,并落实整改措施和方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无力解决的,要立即书面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3.安全隐患的整改和排除。对进入台帐的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必须立即召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落实整改方案和整改合格前的防范措施。整改方案要立足实际,务求科学高效,必要时应听取专家小组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涉及专业知识的安全隐患。责任单位要积极落实人力、物力、财力,按方案实施整改和排除。
4.督促和奖惩。责任单位对实施中的整改工程要加强过程监管,确保质量合格。整改结束后,要组织对整改的督查和签字。对安全隐患排除及时、质量高的,给予表彰表彰奖励;对在安全隐患排除中玩忽职守,延误时间或整改质量不合格的,要视其情节轻重,对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停职反省或行政处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重大安全隐患应设立警戒线,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确定整改时间。
6.学校教职员工要根据学校或区域安全责任人的要求,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要求学校或区域安全责任人验收,并由验收人签字认可。
7.学校根据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工作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书面上报整改结果。
二十六、经费保障制度
1.经费保障制度是为学校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确保学校安全工作各项措施贯彻落实的安全管理制度。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学年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安全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安全隐患整治、安全知识宣传、事故应急救援、先进个人奖励等。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尽力保证安全工作专项经费逐年增加。
附件四:
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能够及时、有序、高效地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尽最大可能避免和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条: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遇到突发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有序应对。
二、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本预案中的突发事件,是指在全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类事件。包括:校舍倒塌、火灾、师生在校园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死亡或重大伤害;学校车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等安全事故;校园内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校园内发生师生严重闹事、停课、罢课等群体性事件;校园内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治安问题等。
第五条:本预案中突发事件按其严重程度和影响大小,分为一般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和重大突发事件三个等级。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性突发事件:
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较小的校园小范围火灾;师生在校园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无生命危险的伤害;学校车辆发生无师生伤亡的交通事故;校园内发生十人以下轻度症状的食物中毒;学校发生小范围的常见性传染病;其他对正常秩序造成一定影响但可短时间内解决的事件。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校舍倒塌;学校发生造成人员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的火灾;在校园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师生严重伤害的事件;学校车辆发生师生伤害的交通事故;校园内发生症状严重的师生中毒或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中毒事件;学校发生不明原因的传染病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或发生较大范围的传染病;其他对学校正常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造成学校重大财产损失的校舍倒塌或校园火灾;在校园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师生死亡的事件;学校车辆发生师生死亡的交通事故;校园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师生中毒或三十人以上的中毒事件;学校发生数量较大的不明原因的传染病且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其他对学校正常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三、组织管理
第六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教育局负责处理局属学校的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县(区)教育局所辖学校突发事件的处理。县(区)教育局负责处理所辖学校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市教育局成立学校突发安全事件指挥部,是我市教育系统应对学校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最高决策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处置学校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分管领导按照业务分工,负责相应类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指挥部组成如下:总指挥由市教育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或其他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局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勤工办,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的协调、指导和处理。
第八条:市教育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队长由市教育局勤工办负责人担任,副队长由局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人员由机关各处室及局属学校保卫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做好局属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第九条:市属学校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市教育局学校突发安全事件指挥部统一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理,并在指挥部下设立一下工作组开展工作:
1.现场抢救领导组。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勤工办负责人任副组长,由局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在指挥部领导下组织维持事故现场秩序;控制稳定事故现场事态;组织抢险增援队伍,做好抢险人员防护,领导组织开展救护工作;研究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及时准确向指挥部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2.伤患救助领导组,由分管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处长任副组长,由局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所长为成员。主要职责是:指导制定医疗救护方案,协调卫生局和医疗机构对伤患人员进行医疗救助。
3.物资保障组,由分管计划财务或装备的副局长任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任副组长,由办公室和装备处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协调相关部门和学校调集、筹措抢险和救护的物品、物资及救护工具。
4.治安协调组,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为组长,勤工办负责人为副组长,由职教处、成教办、督导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协调公安、消防、建设局等执法部门维护治安秩序,保证救护工作正常进行。
5.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组,由分管纪律监察工作的党组成员或副局长任组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纪检组、监察室、人事处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协调相关执法、执纪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和取证工作,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安抚伤患人员家属情绪;接待听取事故伤患人员家属意见;依法研究提出事故善后解决办法。
6.信息通联及外宣组,由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勤工办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局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相关信息的整理、报送;负责事故处理过程中信息的传阅、相关材料的记录、装档、留存;负责接待各类咨询、采访等。
第十条:成立兰州市教育局应急办公室,负责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应急办公室设在勤工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勤工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局办公室和勤工办的分管副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能是:在指挥部领导下,依法组织协调教育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应急事件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对应急事件的预警和监测及对应急预案的演练,开展对安全救护常识的培训;指导学校对应急事件预案的启动和实施,帮助学校开展救助工作,组织开展对应急事件伤亡事件的处理与救护。
第十一条:设立兰州市教育局学校应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专家组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市交警支队、市卫生局和市建管局的领导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结合部门职能及相关知识对应急救护提供帮助,参与制定应急处理的技术方案,对突发校园安全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对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参与制定应急预案演练;对突发事件的终止及后期评估提出咨询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县(区)教育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突发事件处理工作机构,制订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具体负责本辖区责任范围内学校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确保有序应对和处理各类事件。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成立由校长负责的突发事件处理工作机构,制订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明确职责,落实人员,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迅速、有序启动应急预案。平时应做好应急预案的演练与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突发事件的报告
第十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概况以及采取的措施、进展情况和下一步打算等。
重大突发事件和较大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第一时间报告,一般性突发事件在事发2小时内报告。
报告受理单位:县(区)所属学校报县(区)教育局办公室,县(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报市教育局办公室、勤工办。
第十五条:接到报告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处、科、室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根据领导批示或指示,由办公室负责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必须将事件的整体情况、处理结果及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告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全面了解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在核实情况后,将本次事件的有关情况、处理结果及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十七条:突发事件处理严格遵循“以人为本、生命第一”的原则,组织自身力量并迅速请求社会各有关方面快速开展各项救援工作,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八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立即指挥启动学校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市教育局接到学校突发事件的报告后,接报人员应立即问明情况,并在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报告,由分管领导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确定突发事件的等级,并报告局长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属于较大或重大突发事件的,在报告分管领导的同时,还必须报告局长。
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原则上分别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一般性突发事件:接到一般性突发事件的报告,由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具体决定以下事宜:①了解协调学校对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决定下步处理的跟进措施;②根据事件情况决定亲自或派相关处室人员赴事发现场指导处理事件;③决定并落实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事件的有关情况;④决定突发事件处理的其他事宜。
2.较大突发事件:接到较大突发事件的报告,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协调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具体决定以下事宜:①迅速决定亲自或派相关领导带领人员赴事发现场指导、协调事件处理;②决定并落实报告相应的救援机构积极开展救援工作。③决定是否召集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分队赴事发现场协助参加救援工作;④决定并落实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事件的有关情况;⑤决定并落实相关领导与新闻部门的通知;⑥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发展情况,并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3.重大突发事件:接到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局长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具体决定以下事宜:①带领人员赴事发现场帮助协调事件处理;②决定并落实报告相应的救援机构,积极开展救援工作。③决定是否指派相关人员去事发现场指导、帮助突发事件的处理。④决定并落实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事件的有关情况;⑤帮助县(区)协调新闻部门客观报道事件真相;⑥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发展情况,并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条:较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组织教职工、学生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事故(事件)发生,切断事故灾害链;报告当地应急救援机构;保护现场不被破坏,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召开情况碰头会,研究、形成救援方案,组成各应急救援组,指挥、调集快速反应力量,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2.抢险救援组在指挥部领导下迅速调动应急队伍进行抢险救援,控制事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组织抢险增援队伍做好抢险增援准备;及时准确向指挥部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3.治安管理组协调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和治安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和警戒线。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和其他突发事件发生;确保周边群众人身安全,为应急抢险提供交通治安保障。
4.伤患救助组与卫生部门取得联系,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5.物资保障组根据现场救助的实际需要对所需物资、物品、工具防护设备进行筹集与调配。
6.信息通联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通过各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新闻稿由本级政府或新闻主管部门审定,并统一发布信息。
六、具体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法
第二十一条:校舍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方法
1.突发事件发生后如有人员伤亡,要及时进行抢救治疗,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要及时将突发事件情况,特别是师生伤亡情况在第一时间内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3.应配合有关部门查明突发事件原因及责任人。
4.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校舍进行全面彻底的突发事件隐患排查工作。凡属危房,要采取果断措施封闭停用,杜绝再度发生伤亡突发事件。
5.要坚决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突发事件原因未查清不放过,突发事件责任者未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师生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从严查处突发事件的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及时公布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
6.对倒塌校舍的重建工作,要严格依据《建筑法》和《中小学安全须知》的规定,严格按照基建程序,从严把好质量关。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处置方法
1.一般皮肉擦伤开裂,送校医务室或附近正规医疗机构,由专职校医或专业医护人员负责清创、敷药、包扎,严重者送医院治疗。
2.一般肌肉创伤,早期冷敷,减少出血,减少肿胀,后期热敷,理疗,按摩。
3.因摔伤、砸伤,造成明显或不明显脱臼、骨折,均应先设法用木板、硬纸板将受伤部位固定,以免错位,减轻内出血和疼痛,然后急送医院诊治。
4.因摔伤、砸伤,伤及头部,头昏伴呕吐,呈明显脑震荡症状者,应急送医院检查诊治,即使脑震荡症状不明显者,也应送医院检查为妥。
5.凡发生上述情况,校方应设法通知受伤学生家长及时到医院诊治,了解、参与治疗救护意见。
第二十三条:集体活动突发事件处置方法
1.室外大型活动发生突降暴雨等情况,易产生骚动和混乱,活动组织者应统一指挥,有秩序地依次退场疏散,以免随意奔跑,互相冲撞拥挤,发生倒地踏伤、压伤突发事件。
2.室内大型活动突发因电线短路等情况起火,形成火灾,活动组织者应坚守在场,镇定指挥,按照消防突发事件处理办法,明令各班班主任,按指定通道出口带班退场疏散,直到全部学生撤离,活动组织者方可撤离。
3.当遇学生室外因高温闷热中暑,将其扶至阴凉通风地方,解开衣扣,平卧休息,也可冷水毛巾敷头部,或用30%酒精擦身降温,喝一些淡盐水或清凉饮料,中暑严重者立即送往医院。
4.明显骨折、砸伤、头部受伤伴有头昏、呕吐应立即送医院检查治疗。
5.因挤压踩踏有强烈疼痛者应立即送医院检查,谨防内脏器官受损伤,延误治疗。
6.凡发生上述情况,学校应及时通知受伤学生家长到医院参与救治。
第二十四条:教学实验突发事件处置方法
1.表皮划破,清创后涂红汞或包扎治疗,若开放性骨折,立即送医院治疗。
若玻璃碎片或铁屑扎伤,且伤度较深,应立即送医院治疗,谨防肌肉内含残留物,造成严重后果;若为铁钉刺破扎伤,不应简单清创敷药,还应送医院打破伤风血清;若眼睛刺伤或溅入铁屑,不应揉擦,急送医院检查救治。
若一般酸液溅入皮肤,应立即用水冲净,然后涂上3%的碳酸氢钠溶液;酸液溅入眼睛,立即用洗眼壶冲洗后送医院检查救治。
若断指断臂,应及时止血,拣拾断指断臂清洗后浸入生理盐水(切记不可浸于酒精或消毒液中),随人急送医院救治再植。若手指轧入车床,应紧急关车制动,而不要强行拉出。
使用酒精灯不慎起火,应用毛巾、沙土、衣服覆盖扑灭,忌浇;因起火烧及衣服,严重者忌奔跑,以免风助火势,可就地打滚灭火;烧伤、烫伤均应送医院检查治疗。
2.若高处坠地伴头晕呕吐者,急送医院检查,即使头晕而无伴呕吐现象,也应送医院检查。
3.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通知突发事件学生家长到医院,参与救治意见。
第二十五条:校园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处置方法
1.遇来人来访不履行登记手续,强行闯入,门卫必须加以阻止,不得放行。
2.若来人已强行闯入校内,门卫追赶不及,应立即电话通知有关领导,及时将闯入者查清逐出。如遇陌生人强行入学生宿舍袭扰,劝阻无效,应立即拨打“110”报警。
3.校内发现不良分子袭扰、行凶、行窃、斗殴,先应制止、制服,同时拨打“110”报警。
第二十六条:消防突发事件处置方法
1.学校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组织教职工扑救。扑救时要先救人后救物,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不受火灾侵害,先断电后救火,并注意顺风救火。火势蔓延,要迅速拨打电话“119”向消防专业人员报警,并派人到就近显要位置等候、引导消防车。
2.火场人员要保持镇静,明确自己所在位置,分析火情,要选好逃生办法,不要惊慌失措,盲目乱跑、跳楼,造成不应有的伤亡;火灾发生后,要选择与火源相反的通道迅速逃离险境。被迫跳楼时,要向地面抛些棉被等物以增加缓冲,同时注意缩小下落高度,保证双脚落地。
3.火灾发生时,忌盲目开门开窗,以免加速空气对流,火势蔓延;如室内有浓烟时,应尽量放低身体或是爬行,千万不要直立行走,以免被浓烟呛晕而窒息;身上着火时,如果来不及脱衣服,可立即在地上翻滚以使明火熄灭。
4.火场人员要有秩序的迅速撤离火场。在逃生通道上,不可蜂拥而上,乱作一团。可先按照消防标志所标明的方向有秩序地撤离逃生。
5.发生火灾时,应沿防火安全通道朝楼底跑。如楼梯已起火,但火势并不很猛烈时,可披上用水浸湿的衣被或被单由楼上快速冲下;如中途防火楼梯被堵死,应该向楼顶跑,同时可以将楼梯间的窗户玻璃打破,向外高声呼救,让救援人员知道你的确切位置,以便营救。
第二十六条:学生触电事故应急处置方法
1.发现人员触电应迅速采取措施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并迅速切断电源。未切断电源前,可用干竹竿、干木棒、木椅(凳)等绝缘器具使触电者脱离电源,不可赤手直接与触电者的身体接触。
2.派专人看护现场,立即拨打120急救,并及时通知校医务室人员到现场进行临时急救。
3.通知学校相关部门领导及水电组人员到场处置。
4.疏散围观人员,保证现场空气流通,避免再次发生触电事故。
5.临时急救方法:
(1)触电者未失去知觉时,应安放在空气流通处安静休息。
(2)触电者已失去知觉,但呼吸及脉博均未停止时,应安放在平坦通风处所,解开衣裤,使其呼吸不受阻碍,同时用毛巾摩擦全身,使之发热。
(3)触电者失去知觉呼吸困难,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切不可向触电者注射强心剂或泼冷水。
(4)触电者呼吸及心脏跳动均已停止时,可能是假死,救护人员要坚持先救后搬的原则,应即刻进行人工呼吸或对心脏进行挤压救护直到经医生诊断确已死亡为止。
(5)人工呼吸用口对口吹气效果较好。急救时,触电者的头部尽量后仰,鼻孔朝天,使舌根不阻塞气流,便于吹气急救。
第二十七条:交通突发事件处置方法
1.要保持头脑冷静,以积极态度对待出现的交通危险或发生的交通突发事件。
2.拨打“120”救护电话和拨打“110”、“122”报警电话,请求紧急救援。
3.通过可利用的通讯方式,迅速将情况向本单位及运输工具所有人、经营人报告,请求紧急救援,或向就近的单位或人员请求紧急救援。
4.请求紧急救援时,要将出现的交通危险或发生交通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危险或受损情况、受助要求向救援方讲清楚,或者将向外界请求紧急救援的信号显示表达明确。
5.在场师生要注意保护现场,以便调查取证工作,查明突发事件原因、责任人,正确合理地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八条:饮食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1.在校医的指导下,对食物中毒者作急救处理,然后迅速送往附近医院进一步治疗。
2.学校食堂每餐应留有菜样,每餐留验时间不少于48小时。
3.在短时间内发生数量较多食物中毒的病人,怀疑与某种食物有关系时,应迅速停止食用可疑食物。
4.当证实是某种食物中毒时,应迅速组织处理抢救,采取催吐排毒等方法,用手指、筷子等物压舌根部催吐,同时应大量饮用温开水或稀盐水,以减少人对毒素的吸收。同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5.注意保存导致中毒的食物(中毒者吃的剩饭、炊事用具、饭菜成品、半成品等都应封存待查)或患者的呕吐物、排泄物,以便医生对患者进行抢救治疗。
6.初步查明可疑食物被污染的原因,写成书面总结,以防再次发生。
7.必要时指导现场进行消毒。
第二十九条:溺水突发事件处置办法
1.发现溺水突发事件后,要镇定采取有效措施施救。
2.利用救护器材。在岸上实施救护时,可将竹竿、浮球、救生圈、绳索等器材抛向落水者。即使直接入水救护,也应尽可能把可浮器材抛向救溺水域,以备急用。
3.直接游泳救护
把溺水者的脸部托出水面,让其有呼吸的机会,并且用语言使溺水者安定下来,配合救护者游回岸边。对于过分紧张挣扎的溺水者,应避免被其托住,如被抓、抱,则应迅速、果断地解脱,再采取安全措施,然后拖带。
4.出水。应将溺水者从下往上拉出水面。
5.负送。为及时倒清溺水者肺腹里的积水,负送溺水者时,不宜仰抱宜用俯卧肩背的方法。
6.就地抢救。溺水者出水后,立即排除呼吸道异物,将溺水者俯卧,下腹部垫高,头及上身尽量下垂,救护人员可用手压迫或拍打其背部,控出溺水者身体内的积水;检查溺水者的呼吸和脉搏,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复苏等急救措施。
7.救助落入冰窟者,应注意在接近冰窟口时把身体爬在冰面上,以防冰层再度断裂。同时递上绳子,衣服等救助物品,让其抓住,但不要硬拽,双方小心配合,以脱险境。
第三十条:地震突发事件处置办法
1.震时就近躲避,震后迅速撤离到安全的地方,是应急避震较好的方法。
2.尽量蜷曲身体,降低身体重心,抓住身边牢固的物体,以免震时摔倒,或因身体失控移位,暴露于坚实物体外而受伤。
3.用身边的物品,如书包、衣服等顶在头上,保护头颈,或用手护住头部或后颈。
4.不同环境下组织避震
(1)教室内:①老师觉察到地震预警现象或听到地震警报时,立即下达紧急躲避命令,指挥学生抱头、躲藏在课桌下,老师躲藏到讲桌下面。②提醒学生不要把身体暴露于课桌外,呆在原地不动,持续一分钟左右或振动停止。③回想疏散路线,携带以备的必须物资,发布疏散命令,配合楼内的指挥人员,指挥学生紧急有序地疏散到户外疏散集合区。
(2)实验室内:①实验室教师首先指挥学生熄灭正在使用的明火,关闭水、电、煤气,处理掉正在使用的有害药品。②下达避震命令,可选择就近的实验桌下、矮柜旁、内墙根、墙角作为避震空间;远离玻璃、避开悬挂物、离开药品柜。③提醒学生保护眼睛、口、鼻和头部。避震约一分钟左右或振动停止。④听从指挥紧急有序地疏散到户外疏散集合区。
(3)礼堂和体育馆等公共场所:①现场工作人员发布紧急避震命令,指挥学生就地蹲下或趴在排椅下,切不可让学生拥挤、乱跑。②提醒学生用书包、衣服等护住头部,避开吊灯等悬挂物。③避震一分钟左右或振动停止,听从指挥,紧急有序地疏散到户外疏散集合区。
(4)户外:①要避开高大建筑物或构筑物,避开危险物、高耸或悬挂物,避开危险场所。②就近选择开阔地蹲下或趴下避震,护住头部。③不要乱跑,避开人多的地方,不要随便返回室内。
第三十一条:突发传染性疾病处置方法
1.学生或教职工一旦出现非典、禽流感、风疹、流脑、麻疹、流感等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就医并向学校请假,不得带病上学、上班。经医院诊断排除传染病后才能回校上课、上班;
2.学生或教职工在校内出现传染病后,学校要及时组建处理病情的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成员的统一安排下,要求传染病者立即戴防护口罩、手套,到学校隔离室休息,并由学校安全管理人员或卫生保健老师立即通知传染病医院,需转医院治疗的立即转传染病医院。学生出现传染病症状的班主任立即通知其家长,由家长陪同去医院,家长不能到校的,由班主任老师护送去医院(护送人员都要穿好防护服,戴口罩、手套)。如果是本校教职工出现传染病,也要求戴防护口罩、手套,由医生初步检查后,是传染病立即转市传染病医院并通知其家属,家属不能到校的由工会主席护送去医院(护送人员都要穿好防护服,戴口罩、手套)。
3.在校内发现传染病的学生或教职工,学校应急小组领导立即亲临现场指挥,在第一时间内利用学校隔离室进行隔离观察,并由学校安全管理人员或卫生保健老师马上打“ 120 ”电话,送定点传染病医院诊治。
4.学校对传染病病人所在班级教室或办公室及所涉及的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对与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学生、教职工进行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迅速切断感染源。
5.学校师生员工中发现传染病人,要立即上报市、县(区)教育局、疾控中心,并对病人作跟踪了解。
6.如传染病属烈性感染,要请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决定是否实行全校停课。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具体要做到:
① 封锁疫点。立即封锁患者所在班级或所在办公室,暂停学校一切活动。停止校内人员相互往来和与外界往来,等待卫生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如校领导已隔离,由中层干部等组成临时班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待疫情解除后,校领导班子开始工作。
② 疫点消毒。对学校所有场所进行彻底消毒。此项消毒可请防疫站操作,消毒结束后进行通风换气。
③ 疫情调查。学校密切配合疾控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人到过的场所、接触过的人员,以及患者的家庭成员、邻居同事、同学进行随访,并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
7.学校领导发现传染病人后,迅速向全体师生公布病情感染源及其采取的防护措施,让广大师生了解情况,安定人心,维护学校稳定,树立战胜传染病的信念。
8.注意事项:稳定师生情绪,各类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慌乱;学校要及时与家长沟通,得到家长的支持和配合;要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做好治安保卫工作;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必须经过有关领导同意,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六、应对突发事件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校园突发事件发生后,活动组织者或第一个接警者或首位发现突发事件的教师,为该案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以学校利益、师生利益为重,无条件地承担组织、指挥、抢救、控险等报警任务,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时做好组织、抢救和报告工作,若接警后拖延、推诿等,一律视为玩忽职守、失职或渎职。学校要视失职情况追究失职者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肃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校园突发事件发生后,全校教职工要树立主人翁意识,要把抢救、保护学生生命安全视为第一要务,站好岗,值好班,不得临阵退怯,更不得采取事不关已的回避脱逃手段,否则,将视作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领导应身先士卒,坚守岗位,最后撤离。
第三十四条:校园出现突发事件后,学校负责人要以最快的速度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事人(第一报告者或知情者)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的召集下,在事发2小时内,如实填写突发事件有关表格,以备查用。
第三十五条:校园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积极做好恢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工作,维护校园稳定和社会稳定。
七、校园突发事件调查及其他
第三十六条: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基本控制后,应成立调查组,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相关责任,认定事件性质,形成调查报告,并对事件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第三十七条:一般性突发事件的调查原则由事发学校组织调查,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调查报告,上报时限一般在突发事件事态基本控制后10天以内。较大突发事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原则上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必要时邀请系统外专家)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调查完成时限一般在突发事件事态基本控制后15天以内。
第三十八条:突发事件的发生单位应主动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利阻碍、干扰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演练和应急常规培训,同时要根据学校应急工作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使应急部门、机构、人员明确岗位与职责,增强配合与协调,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发现预案和程序之间的缺陷,并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处理受到影响或者事态扩大,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
一、学校安全事故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过错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过错或者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学校、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几方共同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各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学校提供给教职员工和学生使用的教学用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省和本市安全标准的;
(2)学校对其使用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不当,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教职员工或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6)教职员工或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或管理服务工作,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引起注意并予以必要照顾的;
(7)教职员工或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8)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9)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脱离监护人保护的;
(10)学校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学校证明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不可抗力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对自己实施人身伤害的;
(4)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
(5)在学生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或者擅自离校、自行外出、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
(6)正常教学时间以外或节假日、假期,学校已安排学生放学、放假,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7)因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
(8)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或者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和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9)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10)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4.发生学校安全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因学校周边环境因素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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